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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嵌入乡村治理研究(5)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2-16 13: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信息开发应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秩序、价值规范,明确隐私保护的责任主体、内容范围,对数据的获取权、修改权、异议权、收益权

通过立法,明确数据信息开发应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秩序、价值规范,明确隐私保护的责任主体、内容范围,对数据的获取权、修改权、异议权、收益权、被遗忘权等数据主体的权利作出清晰界定,严格防范泄露、篡改和滥用个人数据信息。

3.弥合数据鸿沟

大力提升乡村信息基础设施水平, 进一步推进光纤进村入户,加快农村宽带、物联网、移动终端等数据应用建设,积极开发适合乡村特点的数据产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加快不同网络系统的整合力度,完善信息服务供给,形成“网有服务站、格有服务员、户有对接点”信息化服务管理格局,为村民提供负担得起、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同时,通过数据扫盲、手机应用技能培训、信息服务站专职人员上门指导等针对性的措施,提升农民数据驾驭能力和网络利益表达素养与技巧,激发他们应用大数据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

4.加强数据安全的技术控制

一是实施数据安全分级分类保护。根据数据的来源、内容、价值、敏感程度将其划分为机密、敏感、普通等不同的级别,分层建设、分类防护,对其中的涉密或敏感数据通过加密钥匙、加密函数转换、脱敏处理等方法,力争从源头上杜绝数据安全隐患;二是加强数据访问权限控制。通过认证身份方式,如人脸、指纹、声音、虹膜等,使不同身份的大数据平台用户能够访问不同的信息资源,确保系统和数据资源不受侵犯;三是定期对大数据平台进行脆弱性检测,通过端口扫描、系统漏洞检测、风险评估和渗透攻击等方式,查明安全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四是建立数据创建和修改的申请和批准制度,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五是加快研发APT攻击防御、数据审计、入侵检测等关键技术。

(四)完善乡村治理数据体系

1、优化乡村治理数据服务平台

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等前沿技术以村民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功能模块,构建覆盖市、县、乡、村的分层分类的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通过预留的开放接口,打通各层级数据服务平台的通道,同时,实现数据服务平台与政务APP、微博、微信等的联动更新和有效对接,推动政务数据与乡村数据多领域、多行业的双向传输,既有利于各级政府从数据分析中感知、提炼村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推动大数据与民生领域的融合应用,也方便村民及时了解政府部门的各项涉农政策、村情村务,调动其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以提高乡村治理的整体效力。

2.完善涉农数据信息共享体系

大数据的本性要求数据信息的自由流动、融合共享,从而产生数据集群效应增强数据价值释放能力,以便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开发利用数据,以数据共享带动数据共建,为乡村治理创新提供强大驱动力。为此,要做好数据共享的架构设计,完善数据共享的组织保障、技术和设施支持,编制数据共享清单,制定数据共享的规则、内容、流程,让数据开放共享有序推进;完善数据共享的考评机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和程序,定期对种数据信息开放共享的数量、质量、应用成效、公众满意度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奖励或问责的依据;探索数据共享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健全大数据交易和服务市场,完善数据产品流通的定价机制、收益分配机制,以数据的交易流转拓展数据共享开放的广度和深度,释放数据应用潜力。

3.完善乡村治理数据管理体系

一是提高数据采集质量。数据采集是实现乡村数据治理的基础,为获得鲜活动态的乡村治理数据信息,一方面,要完善数据采集标准体系,力求数据采集的权威性、规范性;另一方面,要拓宽数据采集渠道,可以依托对农村事务比较了解的农民、农村信息服务站信息员、经过专门培训的政府采集人员,通过“农民一数据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采集直通车、遥感、传感器、智能终端等多种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增强数据的多样性、实用性。

二是提高乡村治理主体的数据分析处理能力,特别是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参与乡村治理数据资源开发,实现大数据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是健全数据治理反馈体系。定期对数据治理状况开展全面的评估,从数据质量、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和数据开放等焦点问题解决率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通过数据治理成效评估模型、鼓励村民参与评估、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找到数据治理存在的偏差,及时整改优化,提升治理效果。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1216/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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