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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嵌入乡村治理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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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是许多乡镇政府和地方管理人员对数据治理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海量数据作为战略资产和资源的重要性,利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效能的内驱力不足,在具
一是许多乡镇政府和地方管理人员对数据治理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海量数据作为战略资产和资源的重要性,利用大数据提升服务效能的内驱力不足,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着不愿、不敢的畏难情绪。
二是缺乏大数据嵌入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发展规划,相关的主管部门缺失,运行制度、评估指标缺位,数据转化为资产的比率低,数据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明晰,对数据提取、处理、分析和开发应用的财政投入不足,技术创新不力,现有数据平台承载量、集成度不高,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乡村数据治理的价值效应。
三是乡村大数据开发应用的人才和技术支撑不足。截止到2018年,我国农民数量有近6.74亿,但农村信息员只有70万左右,且大多数信息员信息化水平不高,远不能满足农村专项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开发、数据平台运营维护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既懂数据又懂乡村治理的技术人才缺乏,而且数据技术的投入不足、研发不力,导致数据开发利用的范围不广、深度不够。
四是乡村大数据开发应用的资金短缺。乡村大数据开发应用需要大量资金,但目前国家财政针对乡村地区的投入仍相对不足,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税来源不足,村集体经济薄弱,收入渠道单一,金融资金缺乏有力支持。
(二)大数据嵌入乡村治理的伦理困境
1.隐私泄露风险
大数据时代,伴随着无处不在的摄像监控、移动WiFi和无所不能的搜索与分析技术,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村民个人的身份信息、社会信息、行为信息甚至情感等隐私信息都可以随时随地被记录、保存和查询,另外,隐私保护技术不足、相关法规和条例的不健全、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充分等也加剧了隐私泄露风险。如何加强村民个人隐私保护,成为大数据嵌入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公共伦理学难题。
2.数字鸿沟问题
不同社会群体在获得和使用数据信息方面的差异称作数字鸿沟。一方面,缘于农村网络基础设施不完善,造成互联网在农村地区普及率较低,仅为38.4%。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44次的统计数字,截至2019年6月,我国非网民用户为5.41亿人,其中62.8%在农村地区,非网民难以有效占有和利用数据信息资源,由此形成了城乡之间、乡村内部不同群体在发展机遇、信息红利分配方面的差距,加剧社会不公。另一后面,农民的数据驾驭能力有限,运用网络获取数据信息的能力低,网络利益表达素养和技巧有待提升。再一方面,是观念上的数字鸿沟。一些数据拥有者不重视数据开放,甚至将数据视为个人财产,导致一些村民难以享受全面便捷的数据信息服务。
3.数据信息安全问题
当前,大量核心业务数据、敏感数据和隐私数据在数据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传输。由于主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数据信息泄漏的事情时有发生,数据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主要体现在:数据的权属界定不明确和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数据被滥用;数据技术本身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对信息安全造成影响;许多乡镇政府和行政村没有开发、运行和维护自己数据的能力和系统,往往依赖第三方外包服务,易引发数据资产泄露和流失;基于利益驱动的非法数据交易加剧大数据安全风险。
(三)数据体系不完善
1.数据资源的实用性有待提升
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乡镇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村大都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设计数据采集标准,导致数据难以有效整合,数据的异构化影响应用效果。此外,缺乏政策指导导致数据采集的针对性不强,加上一些数据采集人员对乡村事务不熟悉,可能会有选择性地采集数据,原始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再就是数据平台重信息发布,轻分析和深度加工,政民互动交流少,相当一部分信息基本上是大众化的,数据更新不及时,利用率较低,农民个性化、多样化的信息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2.数据开放共享不够充分
一方面,未能实现数据平台的体系化、分层化建设,数据存储次序混乱、传输缓慢,造成分享困难;另一方面,不同数据平台架构体系不统一,技术标准不同,功能各异,兼容性差,不同部门、行业和区域的数据信息难以有效连通,形成无数“信息孤岛”,难以实现数据信息价值增值;第三方面,缺失数据共享开放共享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交易规则不规范,收费和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导致数据共享开放动力不足。
3.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机制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1216/2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