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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语境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基于(4)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1 08:0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是社会组织数偏少且独立性不强。中国非政府组织数据显示,中国目前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NGO组织大概有40万左右,平均每万人拥有3个,而日本每万

二是社会组织数偏少且独立性不强。中国非政府组织数据显示,中国目前通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NGO组织大概有40万左右,平均每万人拥有3个,而日本每万人拥有97个,法国则达到110个[15]。尽管在“巴当舞”的保护管理过程,当地政府鼓励当地的社会组织参与,由于社会组织资金筹措困难,资金主要来源政府财政的拨款和补贴,这也意味着社会组织在资金上过度依赖政府部门,不利于“巴当舞”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治理语境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政府制度的创新

政府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主体,更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创新的主体,实现这一职能转变的核心是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治理的形成,使政府逐步由“划桨者”逐步转变为“导航者”。政府在加强制度的创新时,应突出制度的创新的协同力度,因为在治理语境下,治理体系中制度由相互联结的子系统构成,每一个单一的子系统制度在一定时期有特定的功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不仅需要体育主管部门和文化部门,还需协调财政、教育、科技、卫生等众多的部门来协调。随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深入发展,既要加快国家层面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政策法规整体规划,又要积极引导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保护管理机制。另外,政府在加强制度创新协同力度的同时,逐步提升制度的更新能力。因为,政府长期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导的制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未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的能力,“因为作为一种历史遗产和制度存量,它既会决定未来的制度选择,也会强化制度的刺激和惯性[16]”。突破政府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导的发展模式,就必须对市场、社会和公众等制度因素实施因势利导和兼容并包的政策,同时对政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创新的需求对各种治理框架进行选择和优化。

对“巴当舞”的保护管理工作,尽管当地政府依据文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模式成立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但其主要的保护管理模式还是政府的行政干预,在保护管理过程中没有突出政府制度的创新和对制度更新的能力。特别是对保护管理保障体系、保护管理方式、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监管考评等机构还不完善。从而出现领导责任不强、保护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整体规划不够、法律和政策不强、宣传教育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健全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

市场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委托代理下协调分工制度,有利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良性互动,因此,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强化利益保障和补偿机制特别重要。在推动市场主体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要让企业在追求实现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整合,为市场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提供正向激励。由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准公共产品特性,企业在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过程中获得的经济效益较小,政府可通过税收、法律等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补偿,并在信贷支持和政策优惠等领域中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17]。此外,在政府对市场主体利益保障和补偿过程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例如,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旅游相互融合的过程中,部分企业过度地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使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本真。

(三)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参与保护管理

在治理语境下,政府只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参与构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管理的主体。社会组织在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由于它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之外,所以更能贴近传承人,了解公众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治理的核心在于还政于民、还权于社会群体以形成多个治理当局或者多个权利中心。”[18]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民间,离不社会组织的参与和保护,对此,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切实提高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能力,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公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积极发挥一些相关专家、学者、教育者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过程的作用。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qikandaodu/2021/0511/1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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