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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传播机制及其治理研究(4)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3 14: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网络信息传播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的信息交流、传递和利用活动,它实现了数字化信息传递、交流和共享。 二、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信息传播而
]网络信息传播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的信息交流、传递和利用活动,它实现了数字化信息传递、交流和共享。 二、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信息传播而言,网络信息传播具有交互性、虚拟性、跨时空性、传播人员的广泛性等特点,使传统传播者不在占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主导权。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舆论的主体,即是传播者又是受众者,在网络中可以发表意见,自由交流,对传统的信息传播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改变着人类信息传播的模式。 (一)交互性传播 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所进行的是一种“单向传播”,互联网信息与传统媒介传播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它的交互性,互联网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的双向互动,信息的传播者和信息的接受者之间可以直接交流,他们之间的地位也是相互变化的,信息的接受者也可以随时变成信息的发送者。网民可以实现与网络资源的互动、与大众传播者的互动、与网站的互动、网民之间的互动。这些是在传统媒体条件下无法实现的,这种交互性传播大大增强了网络大众的交互性。 (二)虚拟性传播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现实的客观世界转换成了文字、图像、符号等,超越了现实世界的限制而出现了虚拟的社会和虚拟的社会关系。在网络虚拟社会中,任何人都可以采用匿名或虚拟身份表现自我。在网络虚拟性特征中,人们展示的将是最深层面的“本我”。它使人们处在没有社会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之中,把网络当作宣泄个人情绪、情感的窗口,发表和散布一些偏激、片面、不负责任、不合实情的言论,容易做出宣泄原始本能的行为。 (三)跨时空传播 互联网信息传播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统媒介会受时间、空间、地域等的限制,而网络传播在虚拟的空间里,超越了限制,网络到哪里,互联网信息就会很快的传递到哪里。互联网信息传播在全球传递和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使人们的文化意识和理念有了一个全新的境界。 (四)传播人员的广泛性 根据互联网信息传播人员的持续性、深度、专业背景、发布信息的频率等特点,可以把互联网信息传播人员分为职业传播者和非职业传播者[5]。前者是那些把传播信息作为自己在网络上的主要目的,且行为往往具有规律性、持续性的信息发布者,如专业新闻媒体和以信息服务为主要目等的商业网站。后者虽然有传播行为,但一般是偶然为之、或者是目的不明确性,这样的发布者称之为信息发布或信息传递者更为合适。 三、网络信息传播治理方式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组建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确认“互联网治理就是各国政府、企业界和民间团体从他们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于公认的那些塑造互联网的演变及应用的原则、规范、规律、决策方式和程序所作的发展和应用”。互联网治理是以实体存在和地域性为基础的,这种治理方式在规范互联网设计者、管理者、使用者等行为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然而,互联网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非实体的,超越地域的,用传统的方式是不能全面地解决互联网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评估机制构建 绩效评估机制是指评估工作的着眼点和出发点,不同的着眼点和出发点会导致不同的评估活动。根据不同的角度网络信息传播治理评估机制可分为以下几种。 1.水平评估和鉴定性评估 水平评估是用来判断评估客体某一方面水平高低而进行的一种评估。而鉴定性评估是用来判断评估客体某一方面和内容是否达到所规定预期标准的一种评估活动。水平性评估和鉴定性评估是功效各异、目的不同的评估,而水平性评估的基本功效是定位、区分,对评估客体的水平做出判断。而鉴定性评估的基本功能是鉴定,即判断评估客体是否达到标准和预期的目标。 2.外评估和内评估 外评估与内评估是以评估主体不同而区分的。外评估一般由网络信息传播主体之外的机构和组织实行评估。内评估则是以加强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内部考核为评估,由网络信息传播主体组织进行。即经济效益分析、网站流量分析、网站点击率等等。 3.元评估 所谓“元评估”是对“评估”自身的评估,包括对评估效果、评估过程、评估活动、执行主体等在评估[6]。如评估方法、评估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结果是否客观,评估程序是否科学等等。“元评估”对于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等有较好的约束与指导作用。但在我国目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评估中较不全面。 (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从“中规”的层面上对立法者拟进行的法律规制创建工作以及具体的执法工作设定界限和标准,使得相关立法与执法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制一方面确实能“剔除杂草”,另一方面又不损害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使互联网既有序,又发展。具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正当性原则 即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必须符合目的的正当的原则。这种原则要求,所有的信息传播规制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的利益和公民的“私”的权利,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等等,不能为了小团体或者部分人的不正当利益对信息传播进行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qikandaodu/2020/0803/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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