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网络信息传播机制及其治理研究(2)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3 14: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传播行为,但一般是偶然为之、或者是目的不明确性,这样的发布者称之为信息发布或信息传递者更为合适。 三、网络信息传播治理方式 联合国前秘书长
传播行为,但一般是偶然为之、或者是目的不明确性,这样的发布者称之为信息发布或信息传递者更为合适。 三、网络信息传播治理方式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组建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确认“互联网治理就是各国政府、企业界和民间团体从他们各自的角度出发,对于公认的那些塑造互联网的演变及应用的原则、规范、规律、决策方式和程序所作的发展和应用”。互联网治理是以实体存在和地域性为基础的,这种治理方式在规范互联网设计者、管理者、使用者等行为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然而,互联网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非实体的,超越地域的,用传统的方式是不能全面地解决互联网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评估机制构建 绩效评估机制是指评估工作的着眼点和出发点,不同的着眼点和出发点会导致不同的评估活动。根据不同的角度网络信息传播治理评估机制可分为以下几种。 1.水平评估和鉴定性评估 水平评估是用来判断评估客体某一方面水平高低而进行的一种评估。而鉴定性评估是用来判断评估客体某一方面和内容是否达到所规定预期标准的一种评估活动。水平性评估和鉴定性评估是功效各异、目的不同的评估,而水平性评估的基本功效是定位、区分,对评估客体的水平做出判断。而鉴定性评估的基本功能是鉴定,即判断评估客体是否达到标准和预期的目标。 2.外评估和内评估 外评估与内评估是以评估主体不同而区分的。外评估一般由网络信息传播主体之外的机构和组织实行评估。内评估则是以加强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内部考核为评估,由网络信息传播主体组织进行。即经济效益分析、网站流量分析、网站点击率等等。 3.元评估 所谓“元评估”是对“评估”自身的评估,包括对评估效果、评估过程、评估活动、执行主体等在评估[6]。如评估方法、评估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结果是否客观,评估程序是否科学等等。“元评估”对于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等有较好的约束与指导作用。但在我国目前网络信息传播治理评估中较不全面。 (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从“中规”的层面上对立法者拟进行的法律规制创建工作以及具体的执法工作设定界限和标准,使得相关立法与执法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制一方面确实能“剔除杂草”,另一方面又不损害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使互联网既有序,又发展。具体原则包括三个方面: 1.正当性原则 即对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必须符合目的的正当的原则。这种原则要求,所有的信息传播规制必须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的利益和公民的“私”的权利,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权等等,不能为了小团体或者部分人的不正当利益对信息传播进行管制,如对正常的舆论监督、负面报道进行打击报复等。 2.合法性原则 对网络信息传播的管制,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因此对其的任何管制,都必须由具有一定阶位的立法机关来设定规则,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地方政府、政府部门都不能通过制定创设性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信息传播进行限制。同样,任何对信息传播的行政管制,也只能依据这些合法的依据进行,而不能唯领导意志是从。 3.公平性原则 网络信息传播的参加者形形色色,而且并不需要事先登记,因此在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公平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一方面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公平对待,另一方面是规制的法律后果与信息传播行为之间的相称性。 (三)网络信息传播的伦理建设 网络信息伦理是指关于网络的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利用、信息管制和管理方面的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伦理要求、伦理行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伦理关系。网络信息伦理调节着人们在信息交往活动中功利行为,是人类社会在信息时代追求的和谐与进步[7]。 1.增强网络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 网络道德主体是建设、应用、管理与使用互联网,并具有相应道德需要和道德义务、个人能力和权利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包括在网络空间、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人际交往和网络舆论的媒体和个人用户、利用网络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盈利行为的组织及从业人员、政府机构等。行业自律或个人自律在这一特殊传播途径中显得格外重要,也成为构建网络伦理道德的基础。 2.完善和规范制度伦理 制度伦理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伦理自律和道德要求政策化、法律化,法规化将其规范、提升、规定为制度,强化伦理的制度约束和制度管理。既具有道德伦理对社会主体的伦理约束作用、道德感召、行为规范,也具有某种程度上法律法规强制管理约束的作用。 3.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信息技术不仅是一种技术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其本身就是一种规范与网络伦理调节的主要对象。通过网络伦理的价值引导,把信息技术给人们提供的行动范围、行动能力控制在道德原则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人文环境与技术应用的结合要求我们在网络伦理建设中注重防范技术的研发应用与信息自律和运用的同时,也注重其限度和可能产生的负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qikandaodu/2020/0803/334.html



上一篇:邢台市农村基础教育治理研究
下一篇:治理理论下社会组织与党建工作的协调机制 —

治理研究投稿 | 治理研究编辑部| 治理研究版面费 | 治理研究论文发表 | 治理研究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治理研究》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