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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视野下虚拟社会平衡治理研究以公安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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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机关将微信支付管理部分委托给平台,目的是要利用其科技和资源。那么从另一角度来看,委托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公安机关的科技发展惰性。
公安机关将微信支付管理部分委托给平台,目的是要利用其科技和资源。那么从另一角度来看,委托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公安机关的科技发展惰性。其中也就蕴含着社会关系的两个环节:一为社会合作,二为社会斗争。是要选择以合作来获得公共的最大利益,还是要选择竞争发展公安机关的科技最大优势,也是一个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论题,难有定论。于此公安机关就提出了既要“向科技要警力”,又要“向协调(合作)要警力”。无疑“科技+合作”的发展模式是最优解,但科技发展与合作优化的平衡点仍然是需要我们探索。
2.以经济、科技水平为参考
政府对公安机关财政的投入是以当地的经济水平为基础的,由此国家对公安机关的科技投入必然是有限的,但蕴藏在人民群众中支持公安工作的力量却是无限的。更何况微信平台本身就是微信支付的缔造者,对于其中犯罪行为的管控更具有科技能力。
科技和合作的平衡位置不能一概而论,要以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的经济水平和合作方的科技水平为转移。就目前微信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中,虽然公安机关致力于大数据的构建和科技的发展,但在微信支付的专项问题上必然是优势不足于微信平台的。故微信在大力发展支付高效便捷的同时,需要同公安机关合力,在其委托下发展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执行一定的行政功能;而公安机关的科技发展点要更加关注于管理类,对所有虚拟世界中的支付做好统筹、管理、监督工作。
(三)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论
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方与相对方权利义务总体上平衡。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分别平衡;以及行政机关与相对方各自权利义务自我平衡。
上述无论是于法律或是以科技为平衡,实质上就是在公私合作的权利再分配过程中,意图达到平衡的效果。上文的两种平衡,都在提出用委托的方法让微信平台参与到政府行政中,但并非是扩张其权力,只是通过法律和科技来明确规范私营部门的义务。由于公安机关对互联网领域的涉足仍不够,尤其是缺乏大局上的管控,所以私营部门市场常常以一种“鸵鸟心态”来应对,有关实施侵权的行为已公然飘扬,但仍装做不知情。可见当前私营平台权利大于义务,在研发时通常忽视了社会管理责任,所以平衡需要加大其管理义务;而公安机关在权力的行使上重小放大,更多地看到案件,却未关注其背后缺乏的法律规制,所以平衡需要将其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放出,以加强行政监督权。
四、结语
以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一系列网上交易平台日趋完善,极大地丰富了虚拟社会功能,拓展了虚拟社会空间。但其模糊性和裂变性,使得微信支付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交易的重要阵地。于此,由“治安承包”延伸出了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基于行政委托的公私合作。公安机关“简政放权”更加重视监督职能,将部分治安管理职能委托给微信平台,化对立为平衡合作。但目前,此类合作虽符合十八大精神和宪法、行政法法律原则,却仍没有明确的法规来规范它。所以行政委托模式的公私合作仍然需要法律的不断研究和探索。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qikandaodu/2021/0722/21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