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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资本无序扩张:防止掐尖式并购被划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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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去年9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提到,“掐尖式并购”引发了扼杀创新担忧。《报告》中表示
去年9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提到,“掐尖式并购”引发了扼杀创新担忧。《报告》中表示,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凭借巨大资本力量,大量投资并购初创平台和新兴企业。对与自身业务具有互补作用的,在并购后通过优势业务“引流”抢占市场份额;对与自身业务可能产生竞争的,在并购后通过团队整合、规则再造,彻底消灭潜在竞争对手。
《报告》称,由于在资金、规模、人力、技术、市场份额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初创平台和新兴企业往往对互联网巨头的收购要约难以抗拒,如果拒绝收购要约,将可能面临互联网巨头集中资源的“降维打击”。互联网经济具有动态竞争、颠覆式创新的特点,中小初创企业可以通过研发先进技术和创新商业模式迅速成长,促进行业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互联网巨头“掐尖式并购”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它扼杀竞争对手、阻碍创新的普遍担忧。
《报告》进一步强调称,《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一方为初创企业或新兴平台的,即使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主动开展调查。
在许光耀看来,“掐尖式并购”的负面效果主要有:第一,人为阻碍竞争者的成长,通过排斥性手段而不是产品更优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市场力量;第二,阻碍被收购方的产品的传播与推广,“这些产品通常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否则消费者也不会转向它”,因此阻碍创新进程;第三,这些产品受消费者欢迎,相关企业被收购后往往就被收购方封存消灭,因此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王晓晔表示,从竞争角度看,这类并购减少了市场上潜在竞争对手,导致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从而影响市场竞争。“有些企业并购之后,可能投资方对其也没有控股权,只是给其资金上的帮助,但是政府可能也会担心,这种经济方面的联系还是会让其生态越来越大。”在王晓晔看来,政府现在并不鼓励这些大企业“到处去伸手”,到处去各个行业投资以及持续扩大生态等。
不过,学界对于“掐尖式并购”也还存在争议。薛军说,一方面一些案例显示,一些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有重要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它把潜在的、可能对自己业务构成竞争的、或者能够替代自己的一些初创型企业收购过来之后就直接关停了,来维持自己的优势地位。这就使本来可能发生的技术创新不再能发生。这肯定是不利的,所以要防止“掐尖式并购”。“但是也有一种情况,一些搞技术研发的企业需要资金,那么它在被大企业收购之后,在大树下能够发展得更好,从而有利于创新。所以不是一概而论的。”
汪浩也分析称,此次关于“掐尖式并购”规定的主要作用还是防止个别平台过度扩张,抑制平台通过跨领域并购建立“生态系统”式垄断。从而有利于新兴企业崛起,加强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在初创阶段,往往也很难看出企业的潜力,因此这类收购也的确为科技创业者提供了资金。具体情况需要仔细调研。”
王晓晔也表示,有些被并购的企业其实也渴望被并购,因为它的发展需要资金。另一方面,这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可能也有资金需要投资,“当然我们希望它能够投入到更多的高科技领域。”她强调称,不是每一个并购都是违法的,“要考虑的是这个并购将来是不是会损害市场竞争,也就是要看被并购的企业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
对巨头的并购如何监管?
既不能完全无条件批准,也不能“一棍子都打死”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但是依然有些企业并未遵守规则。 2020年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依法对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表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发布公告称,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今年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则又连发了1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据处罚决定书信息,这1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均和“经营者集中未申报”有关。 许光耀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前些年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产业的规律性还不是特别熟悉,执法比较谨慎,企业便想打擦边球,许多达到标准的收购并没有申报。“该申报而未申报,当然要受到处罚,罚款也不多,50万元以下,对互联网企业来说不算负担,而且不申报也未必会被发现,因此可以冒得起这点风险。但这类事情发生多了,执法机构就重点关注了。” 事实上,近年来,相关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十三五”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各类市场垄断案件 179 件,罚没金额 27.6 亿元。其中,垄断协议案件 66 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54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 59 件。 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 274 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 2147 件, 有力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福祉。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2/0201/2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