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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钱不还的“老赖”,保护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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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现在的担保人制度中的连带偿还责任,而是防止债务人躲避债务。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规定明确了,一旦出现债务人跑路

唐代的保人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现在的担保人制度中的连带偿还责任,而是防止债务人躲避债务。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规定明确了,一旦出现债务人跑路,保人就应该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就是说,保人的最大责任是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并不保证债务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只要债务人在原地未逃跑躲债,保人就不负偿还义务。这一点和现代的担保制度是不一样的,也是封建社会保人的特征。
古代的债务纠纷也有诉讼时效。《宋刑统》规定,债务人、保人逃亡超过三十年,政府就不再受理这种纠纷。当然,封建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债务关系有一个非常不同的地方,那就是在古代的法律传统里,父债子还是一种传统,是得到政府和整个社会认可的,也是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父债子还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担保,也可以看作是民事中信用机制对债之保证。

不但国家法律将父债子还列入其中,在广大乡村和宗族的村规民约中,也把父债子还当成约定俗成的民间法律。《明清乡约制度大典》中记载:明代大儒王守仁制定的《乡约教谕》里,就有如下规定:在里老听讼受案范围内的钱债范围中,对父债子还的实际操作是嫡全庶半。也就是说,嫡子要完全承担父亲的债务,庶子则承担一半。我们就古代社会的实际以及这种规定的效果上看,父债子还有着一定的合理性,是将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相结合的一种贴近生活的债务担保体系。
明代法律中,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处罚最为严重。《大明律》特设了违契不偿罪名,负债逾期不还的,官府可不是勒令你立即还钱,而是拉到官府打板子,执行笞刑。然后发传票告诉你:百日不偿,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说,100天内不还钱,老赖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于破产的商民,官府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从明朝起,保人的责任便加大了,出现了负债者逃,保人代偿的条款,反映了明代对保证责任的态度:一旦出现债务人逃脱的情况,保人就应该代替偿还债务。保人的责任不再是像唐宋时期一样保证债务人不逃跑,而是有了连带责任。
我们知道古代高利贷非常盛行,有很多人还不上钱,是因为借了高利贷的缘故。那么政府在这一块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在古代,各朝也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远超现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据现在的法律,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为无效;而在古代,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
唐代以来,民间借贷活动非常盛行,很多贵族官僚和商人热衷参与借贷,以牟取高利,放贷取息成为致富的一个重要途径。债务人往往因到期无力偿还而发生逃亡和盗贼事件,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限制高利贷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唐朝廷制定了《贷钱它物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月息六分。明令限制利率,控制高利贷的盘剥程度。

宋代继承了唐代的法律规定,《宋刑统》中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宋仁宗时,曾颁布敕令:今后应有举放,又将产业等,上契取钱,并勒依官法,不得五分以上取利。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不但契约无效,放债人还要被科以重额罚款,以此保证社会的稳定。
古代的老赖为了赖钱,也是无所不用其极。《听雨轩笔记》里记载了一个假造卖身契赖账的案例,很是典型。
乾隆二十三年,江宁人李韫华在广西苍梧任县令。一天,县城西门外的余阿吕到县衙告状,声称:邱以诚从康熙五十九年起,卖身至余家为奴,在余阿吕父亲病故后,邱以诚外出自行谋生,颇赚了不少银钱。余阿吕则因父亲去世后不善经营,导致家境破败。余阿吕便找到邱以诚,想让他花钱将当年的卖身契赎回,但邱以诚矢口抵赖,还将自己打伤。要求李韫华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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