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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如何治理欠钱不还的“老赖”,保护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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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礼记》有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守规、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不仅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也是维系社会良性发展之基础。然而,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
《礼记》有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诚信守规、欠债还钱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不仅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也是维系社会良性发展之基础。然而,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言而无信、违契不偿的老赖。

老赖,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今天人们说的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他不是没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而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从主观上说,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老赖不但是指一类社会群体,也可以说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一种社会现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下发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但由于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令人十分头疼,也严重破坏了我们的道德体系和公序良俗。

老赖并非当今社会才有,古代任何一个朝代都有一批这样言而无信、违契不偿的人。那么在古代,如何惩治老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呢?
早在唐朝制定的《唐律疏议》中就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唐朝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的处罚;如仍不还钱,每过20日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挨了打,并不意味着可以免债。《唐律疏议》还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说,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宋朝的《宋刑统》对于债务人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明朝《大明律》和清朝的刑律也同样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两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执行时,该怎么办?不要着急,唐代开始,历朝政府都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这种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即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役身也只能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役身充抵债务。这是唐代法律对女性的一种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人,唐代法律也会予以保护和照顾。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

对于那些有钱不还的老赖,唐、宋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自救的办法取得补偿。也有是说,面对债务人恶意不偿还债务的,债主可以经官府批准,自己去取债务人的财物、奴婢或畜产,但有一条,取得的财产不得过债务数量。债权人强制夺取超过债务的行为,构成《唐律疏义》中的负债强牵财物条款,这则条款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也就是说,自己强夺的财物超过债务,超出的部分视同赃物,债权人就要受处罚。
唐、宋时期的民间借贷中,为了保证债务关系的履行,一般都会有债务担保人,称为任者;也会有见证人。从岀土的唐代契约中可以看出,这些契约不但注明了担保人和证人,而且还会注明用酒、肉等物品中,付给担保人和证人做报酬,从而取得保人的人保条款。为什么会对保人和证人如此厚爱,是因为《唐令》中规定: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保人的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0515/1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