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治理研究》刊物宗旨[08/03]
- · 《治理研究》征稿要求[08/03]
- · 《治理研究》投稿方式[08/03]
- · 《治理研究》数据库收录[08/03]
- · 《治理研究》栏目设置[08/03]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初稿)(3)
作者:网站采编关键词:
摘要:第二十三条【罚则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罚则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巡查,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罚则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罚则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未执行限产、停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特别规定】本规定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资讯监督:顾璘
资讯投诉:陈杰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0/0929/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