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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立法(3)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8-10 21: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杜辉: 地方立法越是下沉就越是强调规范的可操作性。事实上,吸纳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创新立法固然重要,但将国家法律转化为治理过程更需要地方

杜辉:

地方立法越是下沉就越是强调规范的可操作性。事实上,吸纳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创新立法固然重要,但将国家法律转化为治理过程更需要地方立法的转译、解释和补强。在很多社会管理领域,执法规范常常由于笼统或冲突给执法人员形成困扰,既提高了执法成本,也消解了法律的权威性。

比如,在乡镇污水处理场站的监管领域,很多基层政府并未明确监管职责,而上位法也未能清晰划分职责,形成了监管不足。再比如,在涉及行政裁量的环境执法领域,上位法可能仅仅提供了立法目的和授权条款,对于如何结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实践来明确执法条件、参酌因素、裁量基准和过程,都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完善,最终与国家立法形成合力。

中国环境报:

地方环境立法放权是一个什么信号?对今后准备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立法部门,您有什么建议?

杜辉:

从制度功能上来看,地方环境立法权向市级延伸就是要推动环境治理决策结构转型,激发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适应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拓展市场和社会的参与空间和能力,塑造地方环境法治体系以及更均衡的央地治理体系,最终推进依法治理与有效治理的有机统一。而要行使好地方环境立法权,必须坚持有序、科学、有效的工作原则。

所谓有序,一方面是要根据地方治理实践有的放矢,不盲目追求立法数量,注重结果控制;另一方面还要借助于一套致力于信息沟通、利益分配、形成共识、反思纠偏的程序机制来对其进行过程控制。

所谓科学,则是要明确权力边界,引入立法评估和社会沟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防范立法风险,紧紧围绕环境治理主体和客体的转型以及治理方式、程序、手段、标准的转型,全面推进执行性立法、配套性立法、创新性立法和协调性立法。

所谓有效,就是要以提升治理效能为准则,在兼顾国家法制统一和地方治理特殊性的基础上守正创新,扎根环境治理实践,既注重环境领域的秩序塑造、排除风险、权利保护,也要关照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使环境治理过程更灵活、更有效。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0/0810/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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