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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台条例促进社区治理 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29 08:05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4月28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解决社区治理中存在的社区行政化色彩浓厚、社区工作者待遇低、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太原市出台《太原市城

4月28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解决社区治理中存在的社区行政化色彩浓厚、社区工作者待遇低、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落后等问题,太原市出台《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1条,包含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专章规定了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重点解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完善问题。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依法制定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地方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社区交通运输、卫生医疗、环境整治、邮政快递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运行、维护机制。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统筹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活动场所以及党群(社区)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面向居民提供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环境、法律、安全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一千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使用。建始项目验收应当邀请民政部门参加。老城区和已建成居民区没有社区用房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社区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五百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也可以采取置换、购买、租赁、应借用等方式解决。

来源:黄河新闻网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0429/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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