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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知识有奖答题开始啦!!!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4-25 06: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十九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主题: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下面简单介绍下职业病防治小知识 仔细阅读小知识,可以增加答题的正确率哦!

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十九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主题: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下面简单介绍下职业病防治小知识

仔细阅读小知识,可以增加答题的正确率哦!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2002年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职业病共分为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业病预防方面劳动者应该做什么?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増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可到什么地方进行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0425/1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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