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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变革与优化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0 18: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要突破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路径依赖,须完善制度体系,减少原有制度网络的限制,降低变革成本;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减少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同时,促进多主体参与 当前,受产权

要突破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路径依赖,须完善制度体系,减少原有制度网络的限制,降低变革成本;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减少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同时,促进多主体参与

当前,受产权关系、体制沿革、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由农信社改制而来的农商银行虽然形式上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仍呈现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特征,“三会一层”有形无实,公司治理被牢牢锁定在原有路径上。本文试图运用路径依赖理论对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过程及路径依赖形成的原因进行探讨,为农商银行公司治理实现路径突破提供建议。

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变革及路径依赖的形成与原因分析

公司治理有多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的选择受初始条件和主观偏好的影响。初始结构选择确定后,在演进的过程中,其外部环境和自身状况会出现正反馈现象,导致初始结构的强化,即形成路径依赖。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的演进也呈现出这样的特点。

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大跃进前这一阶段,农信社治理结构呈现“自愿互利”“一人一票”等明显的合作制特征,后续变化均围绕这一初始阶段的选择进行。

1958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一阶段,农信社发展经历了很多波折,管理权先后被授予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贫下中农也管理过,治理结构始终徘徊在初始选择的路径上。

1978年至1996年这一阶段,国家将农信社纳入农业银行的管理范畴,合作制特点逐步被淡化,管理呈现出浓厚的行政色彩。1984年,国务院105号文件转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修正。

1996年行社脱钩后,全国试点组建了6家省级联社和5家省级信用合作协会,农信社经营自主权得到加强。在形式上,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得以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在初始选择的基础上得到拓展。但实际上,社员(股东)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并未真正得到实施,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依然受制于初始选择。

2003年新一轮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至今,农商银行公司治理嵌入由合作制向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风险防范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改革不彻底,导致改制后行政干预、内部人控制与大股东投机、干预并存。改制之初的农商银行,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增资扩股“甩包袱”上,公司治理结构被等同于改制的形式要件,制衡的治理机制及其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被忽视,公司治理流于形式。

从以上过程不难发现,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始终围绕着初始选择进行相应调整和拓展,制度的演变停留在对初始制度安排的修正上,这是公司治理被锁定的表现。

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路径依赖有其形成的原因。

首先,改革成本制约治理结构的转换。改制后的农商银行尽管股权有所优化,但依然存在股权过于分散和权责不对称等问题,真正源自所有者的监督无从建立,股东大会残缺导致公司治理各方力量失衡,制衡机制无效,初始所有权结构得以维持。此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联社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使农商银行内部治理也形成了与之对应的组织架构和配套的制度体系(评价系统、管理规则、晋升程序等)及非正式约束。这套体系是国家花费巨额改革成本建立起来的,如果舍弃或对初始治理结构进行大幅度调整,不仅需重新进行顶层设计,而且有可能与已有约束相冲突,需花费远高于第一次路径的初设成本。

其次,一些既得利益者阻碍治理结构变迁。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在路径演变过程中已形成了纵向管理结构,从“一长制”转向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结构趋于扁平化,这意味着对经营者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固有利益面临损失。所以,经营者“理性”选择的结果就是建立形式上的治理结构,既维持现有利益,又不违反国家法律,公司治理陷入低效率运转之中。

再次,传统观念束缚治理结构变革。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氛围下,强调分权与制衡的治理结构缺乏生长壮大的文化环境。公众的权利、监督意识还不能支撑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运行。

农商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路径突破

完善制度体系,减少原有制度网络的限制,降低变革成本。在公司治理结构变革的过程中,需形成一套与变革相适应的新的制度体系,使变革有据可依、有序进行,减少试错性变革和对原有制度规则的依赖,突破较高转换成本和已有配套制度体系的阻碍。监管部门应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基础上,对农商银行公司治理作出更加具体的制度安排,在股东遴选、股权管理、建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与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设计薪酬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规范、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重要主导者,应发挥制度供给的作用,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科学有效地监管辖内农商银行公司治理。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0/1110/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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