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新成立的英国研究与创新署正式运行。作为面向后脱欧时代英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其整合了英格兰研究委员会和英国创新署,赋予了新的使命。研究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的治理架构、项目管理及监督机制,对我国新时期的专业机构项目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分析了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组织架构的变化、资助项目的方向及监督机制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就我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监管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深入,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角色定位逐渐清晰。建设运行良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现对科研项目的有效管理,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8年5月,英国也实施了项目专业机构的重组改革,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s UK,RCUK)改组为新的英国研究与创新署(UK Research and Innovation,UKRI)。作为面向后脱欧时代英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英国研究与创新署在项目管理方面担任了更关键的任务,研究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的治理架构和监管机制,对我国专业机构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报告从4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英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改革历程、英国研究与创新署资助体系的变化、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的治理架构及监督机制的特点、对我国专业机构改革的启示。 英国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改革历程 1994年,为更好地进行科研经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在“霍尔丹原则”下,依据英国皇家宪章,英国成立了7个研究理事会,涉及了科学技术研究的多个领域。英国研究理事会自成立以来,承担了英国大部分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任务。英国7个研究理事会围绕各自关注的重点领域组织科研项目申报、开展同行评议并进行项目管理,以研究项目或研究计划的形式支持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科学研究。 2002年5月英国成立了研究理事会,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研究理事会之间的工作,开展科研经费管理、研究评估与影响、培训研究人员、开展知识交流和国际合作等。英国研究理事总会设有执行小组,成员为7个研究理事会的首席执行官,主席在7个研究理事会的首席执行官中选举产生。 英国研究理事总会成立之后,英国各研究理事会之间仍存在跨理事会层面的公共资金利用不畅、合作推动较为困难等问题。为了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挑战,加强寻求跨领域的方法以及跨传统部门界限的合作,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削减公共机构的行政开支,2016 年5 月19 日,英国政府发布《高等教育和研究法案》,决定建立新的“英国研究与创新署”,将原有的7 个研究理事会、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the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HEFCE)和英国创新署的科研职能进行整合。 2018 年5 月,英国研究与创新署正式运行。英国研究与创新署作为独立于政府的公共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统筹管理英国每年60 亿英镑的全部科研经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和霍尔丹原则,由议会负责其问责。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目前由3个部分组成,包括7大研究理事会、英格兰研究委员会(Research England)、英国创新署。英国研究与创新署有三大使命:一是推动人类前沿知识的发现及理解;二是创建一个适合未来,能够应对21世纪环境、社会和经济挑战的研究和创新体系;三是通过支持科学研究,影响社会及文化朝着更加健康、更加丰富、更有韧性和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英国研究与创新署资助体系的变化 (一)改革双重资助体系,强化科教体系互动 一直以来,英国的宏观科技管理部门商业、能源与产业战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 Industry Strategy,BEIS ),并不直接管理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活动管理依靠英国7个研究理事会和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来完成。专家将英国政府的公共科研资助体系称为“双重资助体系”。一是英格兰高等教育委员会主要以“拨付式”的资助方式为大学提供科研基金,其经费分配主要按大学研究水平来确定;二是英国7个研究理事会采用“项目式”的资助方式,即以研究项目或研究计划的形式支持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研究工作。 英国研究与创新署成立后对科研资助体系进行改革。英国研究与创新署对原来7个研究理事会、英国创新署以及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的资金进行统一监管。同时,遵循平衡资助的原则,商业、能源与产业战略部预算的变化将会根据巴内特公式来进一步调整,并相应地将固定拨款下放到其他部门。平衡资助原则要求国务大臣在审议资助项目时考虑双重支持的平衡性,并听取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的建议。英国研究与创新署的设立,将增强英国科教体系之间的沟通以及科研机构与政府部门的互动。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0/1019/772.html
上一篇:尹丽龙专题研究调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篇:“三个坚持”扎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