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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民间资本借贷的现状风险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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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它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主体之
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它不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主体之间的不同,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它作为一种社会自发的融资模式,借贷主体自身的供需关系导致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壮大,它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有历史缘由,同时也是现实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案件层出不穷,宿州市当然也为民间借贷案件所困扰,据了解,2015年,我市公安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39起,立案35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3起,公安厅督办案件4起,涉及群众7800余人,涉案总金额高达27亿元。这种现象已经极大地扰乱了区域金融秩序,给广大百姓带来了极大的损失。甚至因此发生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
一、宿州市民间融资的基本现状
民间融资的特点在于人多面广、相对自由度高、借贷灵活等,很难有准确数据。经过广泛调研,估计2018年宿州社会上的融资规模约500亿元,其中民间融资总额在15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社会融资总额的30%,调研对象涉及个人、典当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中介机构及小微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大体集中在农产品加工、制造业、商业企业等行业。经过调查,在本市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财务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大约有49家,而且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一)民间借贷的主要成因
一是民营企业处于发展爆发期,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如果向银行贷款,不但手续繁杂、严密,特别涉及大额资金的借款必须有足值的抵押物品或质押品,同时办理抵押登记也加大了筹资成本,而且如此缺点多多的正规贷款也不好贷,即使是国家大力推广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虽有灵活方便的优点,但是贷款金额小,难以满足需求。与之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使用时间较长,方便民营企业的筹资。
二是银行存款利率大幅下调,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据最新2017年7月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表显示,银行贷款活期存款0.35%;半年利率1.30%、半年到一年利率1.5%、二至三年利率约2%。经调研,民间借贷计息利率,一般采用两分利模式,即月利2%,一年就是24%,按照国家规定不得高于法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大部分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融资主体非单一化
民间资本的使用者主要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小微公司老板、企业法人等主体。而主要融资主体是小微公司老板以及企业法人。据不完全统计,宿州市70%以上的小微企业存在民间融资行为。
2.借贷行为非公开化
民间融资是自发形成隐秘的融资关系,其凭借社会信用进行融资,借贷双方基本不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处于相对保密状态, 它的最大特征是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难以把握,资金流向难以掌控,政府监管难以介入,因此其真实情况不好确认。再加上民间的融资机构本身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边缘地带,有的甚至刻意规避监管,从而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
3.借贷利率存在差异化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的借贷利率平均在月息2%左右。一般而言,城镇比乡村利率高,城镇上的借贷利率大约在月息1.5%至3%之间,而乡村借贷利率一般为月息1%至2%之间。小微企业用来生产经营的借贷利率一般在2%左右。
4.借贷组织种类繁多
若干年来,市场上出现了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财务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等多类型公司,这些组织以各种名义进行投融资业务宣传,规模不断扩大,成为了资金借贷之间的中介者。他们通过专门的融资从业人员,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聚集民间资本,然后放贷给小微企业,为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通过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来拓展业务。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缺少完善的征信体系,投资具有盲目性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征信系统,目前无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信用,还是民间融资者的客户信用都在逐渐完善。投资者对借款方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也相对较多,但是依然缺少对称的信息了解。民间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对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企业发展的未来难以把握,同时受高利率的诱惑,盲目投资,加大了投资风险。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qikandaodu/2021/0328/13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