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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关键是公平合理、合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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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必须切实采取应对气候变化国内行动。巴黎协定吸取了《京都议定书》的教训,不再“自上而下”强制减排,而是鼓励所有国家“自下而上”结合本国国情
必须切实采取应对气候变化国内行动。巴黎协定吸取了《京都议定书》的教训,不再“自上而下”强制减排,而是鼓励所有国家“自下而上”结合本国国情和能力,自主决定行动内容,并通过相关国内政策措施来加以落实。各国理应按照各自历史责任和现实能力,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来采取措施。然而,我们看到的是,有的发达国家高调呼吁全球2050年实现碳中和,却给自己确定的是同样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完全没有体现率先减排的要求,可谓是“宽以律己,严以待人”。有的国家高调宣传自己的碳中和长期目标,却不仅未能履行京都议定书下承担的减排义务,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近期措施。我们认为,为了给发展中国家留出更大发展空间,发达国家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资金、技术优势,切实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设定并实现自身更早碳中和目标,而不是要求与发展中国家同步实现碳中和。
必须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挑战,不论是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法规、管理制度还是技术手段、工程措施,都还处于研究探索、总结评估、推广实践过程中。各国的自然环境、发展阶段、技术水平各不相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形成了适合不同情况的良好实践,理应加强经验交流和知识分享,通过互学互鉴、取长补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低碳转型。如果让应对气候变化成为某些国家玩弄地缘政治的筹码、设立贸易壁垒的借口,妨碍国家间正常往来和经贸、技术合作,既无助于顺利实现《巴黎协定》目标,也必将影响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事业。
必须切实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发展中国家履行其承担义务的情况,取决于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相关能力。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巴黎协定》要求发达国家应继续履行《公约》下义务,为协助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支持”。协定明确《公约》下绿色气候基金等资金机构继续发挥作用,决定中还提出2020—2025年的整体资金规模不低于每年1000亿美元,以后要在此基础上有所增加。协定建立了新的“技术框架”和“能力建设委员会”。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发达国家一直没能充分履行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能力建设支持的义务,即使包括他们一直主张的“私营部门资金”,也远远没有达到1000亿美元的目标,在技术转让方面更是以技术掌握在“私营部门”为由推脱责任。发达国家在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方面的步履蹒跚,与他们频频施压发展中国家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此同时,中国在加速自身低碳绿色转型进程中,设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装备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大国责任担当。
必须防止气候变化领域的单边主义风险。气候变化是全球性挑战,全球的事情应该由世界各国共同商量着办。但是,有的国家“一言不和”就退群,有的国家动辄“甩锅”他人,完全不顾及对全球性努力产生的不良影响。有的国家以保护气候的名义,提出实施单边措施。近年来欧盟酝酿的碳边境调节机制,一旦出台,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必将冲击现有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乃至贸易体系。这些单边措施的实质,是无视公约确立的“共区”原则,以发达国家的标准要求发展中国家,并将在事实上构成国际贸易中的歧视,违背了公约关于“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原则。
建设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仍然任重道远,中国将继续发挥引领者作用。当前,气候变化谈判正面对着双重挑战,一方面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继续增长,气候变化形势更为严峻,各国现有减排承诺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的长期目标,迫切需要各方的携手合作;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一直试图抹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义务,但又不愿履行自身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这种形势不会根本改变。中国要继续发挥引领者的作用,必须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国内工作,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为主线,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加快经济发展、能源系统和消费模式的低碳转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如期实现碳排放达峰目标,为我参加并引领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奠定基础。国际层面,坚持发展中国家定位,坚守公约和巴黎协定,巩固广大发展中国家依托,加强与各方对话交流,积极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推动各方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1103/24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