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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等西方国家怎么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2)

来源:治理研究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3-19 07:5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英国通过中央主导地方选举,维护国家选举安全和宪制秩序。英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其治下各个地方的选举制度都是由英国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英

◆英国通过中央主导地方选举,维护国家选举安全和宪制秩序。英国作为一个单一制国家,其治下各个地方的选举制度都是由英国中央政府决定的。目前英国中央政府制定了超过200件涉及选举的法律、命令、规则等,对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的议员、市长、警察和犯罪专员等选举作出规定。例如,苏格兰地区是英国自治程度最高的地区,其选举制度就是由英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苏格兰法》(2012年修订)来规定的。

◆英国严格限制外国捐助参选政党。英国选举法律规定,政党凡超过500英镑的捐赠,均须来自“获许可的捐赠方”。外国的个人和机构不属于“获许可的捐赠方”。

三、德国

◆德国《基本法》和德国《联邦公务员法》规定,行使国家主权事务权力的公务员负有公法上的服务及效忠义务。如果公务员从事违反宪法所定义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活动,或参与影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存在或安全的行为,是为未履行公务员义务。

◆《联邦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的誓词中,公务员须表明维护德国《基本法》(德国宪法)、所有现行的联邦法律并忠诚履行职责。

◆德国宪法法院在1975年的“公务员的忠诚义务案”中进一步明确,公务员对于国家及宪法应负特别的政治上的忠诚义务。实践中,德国公务员不仅被要求忠诚维护其宣誓效忠的宪法秩序,不从事任何破坏宪法秩序的行为,还被要求履行更高程度的忠诚义务,比如不得参与罢工或破坏政府运作效率的不合作运动,否则将被视为违反服务义务,是对政府的不忠。

◆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德国政党的宗旨或党员行为,意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意图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存在者,是为违宪,由联邦宪法法院予以裁判。

◆德国通过设立监察体制防止、监督或惩戒其公职人员违反效忠义务等行为。德国通过《基本法》《联邦公务员法》《联邦官员纪律惩戒条例》《廉洁从政规定》《公务员守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全方位监督公职人员履职行为。

四、法国

◆法国宪法强调,法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共和国,任何一部分人民或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法国刑法典第四部分列明各种危害民族、国家与和平的相应罪行和刑罚,包括危害共和国机构或领土完整罪、破坏公共和平罪、叛国和间谍罪等。

◆法国宪法第一章“主权”事项的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可以自由地组织并进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

◆法国设置专门选举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能,在中央一级有内政部设置的管理全国选举事务的全国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国的选举工作和选举基本原则在竞选中的遵守情况。

五、加拿大

◆加拿大政府2003年颁布了《公共服务价值观和道德守则》,规范公务员对加政府的忠诚义务,并限制公务员公开批评加拿大政府,如果公务员违反,可能被解雇。

◆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加拿大参议员或众议员都应在就职前在总督或总督授权的人面前宣誓并签署誓词。任意省的立法机关或立法大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在就职前在省督或省督授权的人面前宣誓并签署誓词。

◆加拿大《1867年宪法》规定,参议员如有以下情况将丧失资格:一是宣誓、发表声明效忠外国政权,或通过行为成为外国公民,或有资格享有外国公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二是犯有叛国罪或任何不名誉的犯罪。

六、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当选众议员或参议员:一是承认过忠诚于、服从于或依附于外国,或承认自己为外国公民,或享有外国公民权利或特权的人;二是被定为叛国罪或被判一年以上徒刑的罪行,予以科刑或准备科刑的。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每个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就职前,应在总督或其授权的人面前,按照宪法规定的誓词宣誓。

◆澳大利亚《1999年公共服务法》规定澳公务员在国外时,各项行为必须维护澳大利亚的国家声誉。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该公务员可能被解雇、减薪、罚款或者重新分配工作。

◆2017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澳大利亚公共服务机构和雇员关于社交媒体的指南》,规范公务员在网络上的行为,并限制其在网上批评政府。

文章来源:《治理研究》 网址: http://www.zlyjzz.cn/zonghexinwen/2021/0319/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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